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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梁子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中洲村公交站路段时,因被告人卢某某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头看手机未及时观察路面,驾驶车辆撞向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走横过梁子湖大道的被害人彭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证、身份信息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从涓

检察官助理:马彬彬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7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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