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卢某某(肢体残疾人),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0日,因患****,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释放。2020年4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都安县**乡**村驶往**乡方向。16时1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乡**村**队路段时,车辆与前方正在实施左转弯的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周某甲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120急救和报警,被告人卢某某明知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被害人周某甲于当日19时许被送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同月29日因无治疗费出院。2017年6月18日,周某甲因病情恶化再次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同月22日医治无效死亡。

2017年1月5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因家庭困难只支付被害人周某甲医疗费、丧葬费共计5000元人民币。都安县交警大队从河池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垫付被害人周某甲医疗费50333.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肇事车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材料;

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等、梁某某等的证言笔录;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5.鉴定意见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主观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76828**** ;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共150页、起诉意见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