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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1********,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西南宁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粤BZ****小轿车从左州镇往驮卢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左州镇岜模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驭的牛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死亡及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卢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萍

2020年4 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817231****。

2.案件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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