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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11时42分许,驾驶苏E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常熟市梅李镇珍门225乡道由东向西倒车时,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撞击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的被害人钱某甲所驾无号牌人力三轮车,被害人钱某甲倒地后又被重型普通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致被害人钱某甲当场死亡,人力三轮车损坏。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甲的死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金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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