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某某**东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明某某检察院批准,明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皖M0****重型自卸货车载物不符合载质量的机动车,沿G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81KM+976M左转时,未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对向行驶的汪某某驾驶的皖AE****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受伤、皖AE****大型普通客车上乘车人左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随身物品损坏、两车损坏、路边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单、超限超载检测单、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
6.桥头加油站北面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卢某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如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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