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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普兰店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线88km+5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王某甲驾驭的畜力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卢某某驾车逃逸。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头部损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84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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