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驾驶员,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13时13分许,驾驶牌号为沪******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沪*****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本区月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月罗公路富长路路口处右转弯驶入富长路过程中,与驾驶牌号为上海6030612电动自行车沿月罗公路同向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经认定,卢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接受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情况》、《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卢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于羁押的情况。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20]痕鉴字第982-1号、第982-2号、第982-3)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牌为沪*****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检测结果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悬挂上海车牌为6030612的电动自行车的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牌为沪*****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右前侧与悬挂上海车牌为6030612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随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轮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亮时转弯过程中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5.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
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车辆办理了商业保险。
7.《公安内部网络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情况。
8.《病情通知单》、病例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患有严重糖尿病。
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已作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10.被告人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俊霞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188****;取保候审处所:本区宝杨路**弄**号**室)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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