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陕A****7号二轮摩托车沿鄠邑区南北二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甘河镇丁村段,适逢当事人陈某某沿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处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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