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皖******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阜阳北路“合肥市公安局第二生活区”内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未能察明车后情况,未能确认安全后倒车,致货车右后部碰撞并碾压到在其车后的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下车查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勘验完毕后将卢某某带至交警庐阳大队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分析结论为: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骨盆及双下肢开放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致骨盆及双下肢开放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害人身份信息及死亡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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