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闫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街**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邓某某、王某某相撞,致邓某某现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邓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7.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8.血醇检验报告;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1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1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树荣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西安市临潼区**村**组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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