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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恩施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利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湖北鹤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了鹤峰工业新城(太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卢某某得知后,为了能成功中标,通过向恩施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领驭建设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并由卢某某实际把关标书制作,控制总投标报价参与投标,希望以这种“围标”的方式提高中标概率,最终翔宇公司和双鑫公司成为入围中标候选人,2017年7月11日卢某某借用资质的翔宇公司以人民币19269270.34元成功中标。此工程现已施工完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恩施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覃遵海、卢某乙问题线索移交函、恩施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回复函、到案经过、翔宇公司收据、双鑫建设工程公司2017年7月份资质费、标书收费明细、双鑫建设工程公司情况说明、卢某某银行账户明细、翔宇公司银行账户明细、鹤峰工业新城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库杰、王某甲、曾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许某某、游某某、王某乙、廖某某、姜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卢某乙、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借用多个资质参与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恩施市航空路黔龙一号 4栋2单元101室,电话1533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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