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卢林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村街上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红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牛场乡云盘村代家寨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林胜、龚红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龚红叶、卢林胜在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街上张记烧烤店吃东西时遇见付贵权、夏金龙等人也在张记烧烤店吃东西,双方之前认识就在一起吃东西。付贵权和龚红叶因2018年付贵权车子被砸的事情发生口角,二人在张记烧烤店门口扭打一起摔在地上,卢林胜便上前帮忙龚红叶,用脚踢付贵权的胸部肋骨将付贵权打伤。2019年8月19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贵权之伤属于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被害人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金龙、刘松、张登元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贵权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红叶、卢林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红叶、卢林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红叶、卢林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被判处有徒刑刑罚报告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林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龚红叶、卢林胜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街**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卢某某在六枝特区牛场乡牛场街上张记烧烤店吃东西时遇见付某某、夏某某等人也在张记烧烤店吃东西,双方之前认识就在一起吃东西。付某某和龚某某因2018年付某某车子被砸的事情发生口角,二人在张记烧烤店门口扭打一起摔在地上,卢某某便上前帮忙龚某某,用脚踢付某某的胸部肋骨将付某某打伤。2019年8月19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之伤属于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被害人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被判处有徒刑刑罚报告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