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 年 **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30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大新县**乡**村**屯**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4521302000********, 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间,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经事先商议,在 “转转”APP、“闲鱼”APP 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信息,并采用邮寄虚假小物品获得快递单号,骗得4名被害人提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人民币4900元购车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 “转转”APP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微信付款人民币1000元。
2.2020 年6 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 “转转”APP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微信付款人民币1500元。
3.2020 年6 月12 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 “转转”APP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徐某某“转转”APP平台付款人民币1200元。
4.2020 年6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闲鱼”APP 平台上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出售信息,骗得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付款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全部赃款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广西大新县**乡**村**屯**组**号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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