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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20年5月10日12时许,由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汽车与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柳州机保段后门南竹路路边,两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和QQ软件在网上寻找到一海外QQ账号并对自标账号进行模仿,将QQ昵称改为“宋某某”并申请添加该目标QQ上的其中一个好友,即为该案被害人于某某,然后由被告人卢某某和黄某某冒充被害人于某某的好友“宋某某”和南航“林经理”,虚构回国购买机票汇款事由,诈骗被害人于某某36800元人民币。诈骗所得款项按照约定瓜分并已经挥霍完毕。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1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君悦酒店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黄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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