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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2********,苗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5********,壮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路**号**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1时许,由于被告人卢某某以与广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孙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62号东盟财经广场16楼3号房(孙某某公司所在地)找受害人孙某某讨债。在找不到孙某某后,为发泄不满,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对当天在公司值班的值班人员汪某某进行殴打,并打砸公司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两台21寸电脑显示屏,一台联想一体机,一台轰天炮牌投影仪,一台映美打印机,茶具、茶桌等物。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损坏的财物在案发时参考价格人民币5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急诊病历、微信聊天和短****;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岳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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