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韦某某、罗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卢XX,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7199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7199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2001********,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XX、韦某甲、罗某甲、韦某乙、卢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许、23时许,被告人卢XX、韦某甲酒后两次到广西巴马华城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尚勤村的巴马尚勤方解石矿场宿舍,二人暴力踢开矿场宿舍一楼宿舍门后,**矿场**韦某丙要钱,遭拒绝后,韦某甲拿起啤酒瓶要殴打韦某丙,被罗某乙、韦某丁拦住后离开前往尚勤村弄么屯卢明专家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在卢明专家喝酒散席后,被告人卢XX、韦某甲伙同罗某甲、韦某乙、卢某某等人分乘几部摩托车又再次前往巴马尚勤方解石矿场宿舍,卢XX等人踢开一楼宿舍门后进入室内威胁**要钱并把韦某丙打倒在地上。韦某丙随手拿起墙边的长柄镰刀反抗,后被对方夺刀,韦某丙又被拉扯至宿舍外面并摔倒在公路上,罗某甲、卢XX、韦某甲、韦某乙、卢某某等人对韦某丙拳打脚踢。经工友关驰、某某某、覃壁等人极力劝阻后韦某丙才得以挣脱。随后韦某乙、罗某甲、卢XX、卢某某等人又对关驰进行追打,关驰被追打后跑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自卫,现场打斗才得以平息。韦某丙、关驰不同程度被打伤,某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对方咬伤。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丙、关驰、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案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XX、韦某甲、罗某甲、韦某乙、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韦某甲、罗某甲、韦某乙、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X、韦某甲、罗某甲、韦某乙、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浓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XX、韦某甲、罗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7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