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2人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为骗取钱财,二人购买可透视的麻将牌和隐形眼镜,并将阳春市红旗路**服装店二楼麻将室的一副麻将牌秘密替换成可透视麻将牌。更换好麻将牌后,卢某某和陈某某时分时合约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白某某、伍某某等人到麻将室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卢某某和陈某某通过隐形眼镜透视麻将牌并操控牌局进行出千,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2020年8月9日,卢某某和陈某某在打麻将出千时被黄某某、伍某某等人当场识破,并从二人处检查出隐形眼镜二副。自2020年7月中旬至案发期间,卢某某和陈某某通过打麻将出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约20000元,二人各分得约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约20000元,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康成

                                               检察官助理 刘军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卷;

证据目录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