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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清远市阳山县**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郭某某携带工具窜到清远市清新区**********售楼部背后***茶庄门前摩托车停车位,由卢某某动手、郭某某看风,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号牌粤RDR****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推走,推到清新区******食府宵夜档附近路段停下。接着,卢某某用剪刀剪断摩托车电源线,用接线方法启动摩托车时,见有人经过,卢某某郭某某害怕被发现,丢车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是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 卢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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