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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郝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雨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6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车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袁某某(已判决)、母某某(已判决)得知雨城区碧峰峡镇名扬村4组有传说中的太监坟后,袁某某联系了吴某某(已判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袁某某、母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到名扬村4组进行踩点。踩点后,吴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共谋准备盗挖太监墓,后吴某某邀约被告人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被告人卢某某邀约被告人郝某某、陈某某(已判决),采用锄头、钢钎、电钻等工具,共同对“陈姓家族墓”进行盗掘,后盗掘出土陶罐两个。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2018)31号鉴定:被盗掘、破坏的“陈姓家族墓”为古墓葬,时代为明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研价值。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亲戚陪同下到雨城区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郝某某在被告人卢某某劝说下投案,并配合侦查机关抓获陈某某;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网上追逃后,被西昌铁路公安处雅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归案;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车某某在被网上追逃后,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后归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追逃后,被天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归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车某某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郝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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