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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赵某某等盗窃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街**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小区**号楼**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得知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毫岔村一被政府查封矿洞内存有已开采的矿石,且该矿洞无人看守,遂于2019年7月下旬与崔某某商定共同盗窃该矿洞内的矿石,约定在高某某疏通关系后,由崔某某负责组织工人盗窃矿石,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负责望风并销售矿石。崔某某联系被告人田某某组织工人,于2019年8月3日夜间开始实施盗窃,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左右,崔某某在驾驶三轮车偷运矿石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意外死亡导致案发,直至案发共盗窃矿石60.2吨。涿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依据河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对涉案矿石成分的鉴定分析结果,对涉案矿石进行了价格认定,60.2吨涉案矿石价值人民币3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封某某、刘某乙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

6、物证照片;

7、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过磅单、矿口封堵说明、高某某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政府封存矿洞内已开采的矿石,盗窃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翔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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