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街**巷**号。2013年6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0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巷**号。2013年6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1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赖某甲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为偿还债务利息及继续赌博,其二人遂商量从租车公司租用小汽车后,将小汽车抵押借款。2012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伙同同案人赖某乙(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路**号上海**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同案人赖某乙的名义与上述公司签订《汽车租车合同》,支付押金人民币0.8万元,租赁车牌为粤A7****的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4.8037万元),随后办理虚假的车辆行驶证,再将小汽车及行驶证抵押给名为“沙某某”的男子以借款赌博。由于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等人逾期未归还小汽车,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上述小汽车被转移至广东省东莞市,遂报案。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抓获归案;同月29日,被告人赖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群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卷;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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