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桃源县**镇**,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华苑**室。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9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刘某甲(化名“阳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卢某某(化名“周某某”)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注册了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某于2012年年初,在QQ上发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信息,招揽客户。刘某甲招揽被告人詹某某帮助其在深圳华强北具体负责发票的销路。经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实:2012年2月至3月,**公司共对外开具6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0197472.85 元(人民币,下同),价税合计70182607.50元。其中204份发票经各地税务机关核查反馈,该204份发票涉及税额3341690.68元,价税合计22998694.42 元;40份未抵扣,涉及税额656387.01元,价税合计4517486.7元;143份已补缴税款2331363.8元。被告人卢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额2685303.67元,价税合计18481207.72元。
被告人詹某某介绍二道票贩子向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涉案金额12000000元,涉及税额2040000元,价税合计140400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工商登记信息、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反馈情况、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员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林某某、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及同案人员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685303.6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0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刑拘在逃期间主动规劝同案犯一起投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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