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卢某某邀约被告人蔡某某使用网络平台诈骗赚钱,蔡某某同意后,两人从网络购买了虚假的“飞腾创投”博彩平台、大量QQ号码,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6月25日下午,蔡某某通过“知乎”app发布的兼职信息,引诱被害人陈某某添加卢某某实施诈骗使用的QQ号码,后卢某某以在虚假的“飞腾创投”平台博彩获利为诱饵,以提现需要充值、系统封锁账号需解封等为借口,诱导陈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群、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内转账,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1723元。
1、 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租赁的闽******号小型汽车沿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行驶,行至八七路与镇中路交叉口时,被查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卢某某酒精含量为114mg/lOOml ,后民警对卢某某依法提取血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卢某某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5.82mg/1OOml。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简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中,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蔡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