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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王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6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王某伙同韦某某(已判决)在本市五华区**街道办事***村一旧厂房内窃取了被害人魏某某存放的鸭毛、鹅毛数十袋(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400元)。

被告人卢某某、王某于2020年6月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4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王某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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