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8月21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8月21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晚上,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号卢某某家中搜出射钉枪一支、高压气枪一支,疑似六四式子弹68颗、散弹6颗、疑似步枪子弹30颗、疑似射钉弹398颗。从在卢某某家的梁某某所背的背包内搜出仿“六四”手枪一支,疑似六四子弹12颗,同时从梁某某家中搜出仿“六四”子弹34颗。经鉴定,缴获的射钉枪、仿六四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高压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枪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以及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卫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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