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街**号商城**号**单元**号。2020年5月22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次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30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1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区39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曲阳县**村设立了“曲阳县**专业合作社”,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存取款工作,以发放购物卡和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等人吸收667人存款金额合计140644232.34元、返还存款本金合计118597187.94元,未兑付存款本金合计22047044.40元,返还存款人利息合计10060648.38元,给存款人造成的净损失1198639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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