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4********,汉族,专科毕业,广州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指挥工人在连州市**镇**村委会**山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填土和铺设水泥面等道路建设活动,致使该山林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达30亩,造成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8年9月1日后,被告人卢某某在接替李某某任广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继续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擅自指挥工人在连州市**镇**村委会**山林进行搭建厂房及配套生产设施、采石和堆放碎石、弃土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致使该山林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27.5亩,造成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卢某某对被其非法占用的部分林地采取种植树苗复绿补救措施。
2020年2月26日和5月26日,被非法占用林地取得清远市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使用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接侦查员电话后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连州市**镇**村**宿舍;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
2.案卷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