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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戴某等诈骗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捕前住三亚市****花园**栋。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捕前住三亚市**路**花园**栋。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玉婵,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捕前住三亚市**路**花园**栋。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儋州市,捕前住三亚市**路**花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捕前住三亚市**路**花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戴某等5人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彭某某、戴某、谢玉婵相约来到三亚入住三亚市**路**花园**栋**楼一旅馆。被告人卢某某用约1000元人民币从广东茂名买来地蚕草、冬青子等普通草药冒充名贵药材,戴某负责销售草药,卢某某、梁某某、彭某某、谢玉婵四人通过营造热销氛围、夸大草药功效、假装买药等手段吸引被害人购买。所得钱款五人均分后用于吃饭花销。

1.2019年11月30日7时许,在三亚市解放四路农垦医院附近,被告人卢某某、戴某、谢玉婵、梁某某、彭某某假称地蚕草可以治疗腰椎间盘突出,以9000元的价格将地蚕草卖给患有腰间盘突出的被害人吉某某。

2.2019年11月28日上午7时许,在三亚市四二五医院附近,被告人卢某某、戴某、谢玉婵、梁某某、彭某某假称地蚕草可以治疗伤口,将地蚕草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金、草药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某、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梁某某、谢玉婵、彭某某、戴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戴某、谢玉婵、梁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000元人民币,其共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玉婵、戴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戴某、谢玉婵、梁某某、彭某某均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手机一部、地蚕草一包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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