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红安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先后至本区天河街第八批还建小区河仙苑项目在建工地和周家田湾孝天公路垃圾中转站项目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其中被告人卢某某盗窃四起,盗窃扣件价值人民币13020元;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三起,盗窃扣件价值人民币10980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两起,盗窃扣件价值人民币4880元;被告人彭某甲、卢某甲、王某某盗窃两起,盗窃扣件价值人民币8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至本区天河街第八批还建小区河仙苑项目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51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040元。
同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彭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卢某甲至本区天河街周家田湾孝天公路垃圾中转站项目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1375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5500元。
同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彭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卢某甲至本区天河街第八批还建小区河仙苑项目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66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640元。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至本区天河街第八批还建小区河仙苑项目在建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710个。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彭某甲、彭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5167个脚手架扣件,后将其中1375个脚手架扣件发还给王某乙、1880个脚手架扣件发还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收条、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郑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多次盗窃,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彭某甲、李某某、卢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362728****、1359758****、1342990****、1817175****、1867137****、1589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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