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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街**号**栋**房。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楼**。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楼**房。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6日期间,邓某乙(化名:张某某,在逃)租用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富华门厂旁边一仓库用作存放成品假烟,长期雇请被告人卢某某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银色,车牌号为:粤RW****)和长安小货车(白色,车牌号为:粤A2****)用于接收及运输假香烟。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是假香烟的情况下,仍然受雇于邓某乙,帮助邓某乙接收、运输假香烟。邓某乙提供一台黑色手机给卢某某,与卢某某单线联系,然后由卢某某安排张某某、邓某甲、黄某某等人驾驶卢某某提供的车辆接收和运输假香烟。2020年5月6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将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抓获,并在佛冈县石角镇龙溪村富华门厂旁边仓库内及佛冈县**镇**路**小区(卢某某住处)停车场的粤A2****白色长安小货车上查获假香烟共6949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鉴定及广东省清远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香烟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903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假冒伪劣卷烟、车辆、手机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暂存于佛冈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同案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然帮助运输,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903610元,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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