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兴业县人,住广西兴业县**镇**村**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兴业县人,住广西兴业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5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驾驶套牌现代牌小轿车(原车牌为桂K****1,假车牌分别有桂N****0、粤X****P)多次到浦北县**镇、灵山县**镇、横县**镇等地以投毒食、射毒箭的方式毒倒生狗后拉回玉林市**县贩卖。2020年9月8日,卢某某、庞某某在盗窃生狗返回**县途径广西浦北县**村委会通往**县**村路废弃房屋前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抓获,民警当场从卢某某、庞某某处扣押了现代牌小轿车1辆、粤X****P及桂N****0车牌各1张、飞镖6支、弩1把、强生牌塑料瓶1个、菜刀及砍刀各1把、土狗6条。经鉴定,从卢某某、庞某某驾驶的车上扣押的6条土狗,及受害人杨某甲带去**派出所报案的1条土狗,总价值为418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经受害人杨某甲、雷某某、李某某指认的4条土狗,总价值为2180元。经鉴定,从现代小轿车上查获的疑似毒物中检出氰离子。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在玉林市**镇**村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生狗、弩、砍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韦某某、莫某某、卢某乙、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庆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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