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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吴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家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根据境外赌场安排,沿中缅边界**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非法前往缅甸赌博,出境途中被边境小路附近查缉的镇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当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共谋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再次非法出境,两人联系带路“蛇头”后根据对方安排徒步至镇康县**镇**村**号正在施工的房子内等候。当日23时许,两人在上述房子内等候期间被附近查缉的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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