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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卢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崔某甲(另案处理)、崔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四人商量到容县六王镇某某某外山口队43号被害人卢某丙家盗窃财物。四人到卢某丙家后,由崔某甲从围墙爬进屋内开门,崔某乙在外望风,卢某甲、卢某乙以及崔某甲入到卢某丙卧室,没有找到财物后将卧室里的一个万家牌保险柜盗走。四人将保险柜运到某某某石场撬开后发现保险柜没有东西,将保险柜丢弃在石场。次日,四人将保险柜运到六王镇六王圩陈某某废旧回收站,被拒收后,四人将保险柜丢弃在回收站后离开。经鉴定,该保险柜价格为95元。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乙于2020年6月8日在家人陪同下到六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检察官助理:徐东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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