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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卢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51********,汉族,文盲,住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9日,经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某某,身份证号码3424231948********,汉族,文盲,住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9日,经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张某某承包某某小学食堂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张某某将工程转包给司某某,司某某挖地基时遭到村民阻拦。期间,**村刘某某想以15万的价格承包该工程,并准备让卢某乙、卢某丙等人负责施工,经找人预算后觉得不挣钱便退出。后该工程转包给汪某某进行施工时,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伙同卢某丙、卢某乙(均已判刑)以要求赔偿工人工资为借口阻拦施工,汪某某被迫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卢某丁和刘某某出面调解,卢某乙等人向汪某某索要5000元,经协调汪某某拿出4000块钱给卢某乙、卢某丙、卢某某、卢某甲四人。 
    2.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的儿子卢某戊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卢某乙(已判刑)鼓动被告人卢某某以**村部占用其村民组预留地为借口,用车运泥土将村部办公室大门堵住,造成**村无法正常办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刘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伙同他人阻拦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基层组织正常办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强拿硬要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1555666****)、卢某甲(1386570****)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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