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乡**小区**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栋**单元**。2018年3月16日,卢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3********,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欧某甲、欧某乙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我县**、**村、***镇等地开设“多卡宝”设备供上线“老板”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获利。2020年5月底至6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因担心亲自开设“多卡宝”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卢某某联系卢某并与其商量叫其找人来做“多卡宝”从中获利。期间,卢某某喊欧某乙负责转发上线与开机架设备的人员的信息传达便于维护“多卡宝”正常运转。同时,卢某先后找来欧某甲、韦某甲(另案处理)以及韦某乙(另案处理)开设“多卡宝”设备正常运转。同年6月27日,卢某、韦某甲(另案处理)、韦某乙(另案处理)在荔波**酒店开设“多卡宝”设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调取涉案“多卡宝”数据显示从2020年5月中旬开始,从卢某某等人开设的“多卡宝”设备上共计拨打出四万六千余个电话,经核实涉案的“多卡宝”设备所拨出去的电话号码关联出电信诈骗案件17起,涉及金额51.57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欧某甲、欧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造成17名被害人被骗5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光池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欧某甲、欧某乙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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