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安仁县**乡**村**组,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郴州”,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楼乡**村**组**号,家住安仁县**镇**房**栋**单元**楼,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春节开始,段某某、阳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和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安仁县**乡**村**组刘某某家里伙同刘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1,2019年2月23日晚上,刘某某用微信转200元钱给段某某让其购买毒品。随后,段某某和阳某某两人在安仁县人民医院找罗某某花450元钱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来到了**乡**村**组**号刘某某的家里。段某某、阳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一起在刘某某家二楼后面的卧室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冰毒。
2,2019年2月27日14时许,刘某某微信转150元给段某某让其购买毒品。随后,段某某和阳某某两人在安仁县人民医院找罗某某花300元钱购买了冰毒和麻古来到了**乡**村**组**号刘某某的家里。段某某、阳某某、刘某某三人在刘某某家将毒品采取烫吸的方式全部吸食完。
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26日下午,卢某某先后与段某某、刘某某约好一起吸食冰毒。随后,刘某某转账110元钱给卢某某,段某某转账100元给卢某某,让卢某某购买冰毒。下午5时许,卢某某在安仁县**路生源三店附近向“成哥”(真实姓名不详,在逃)购买了200元冰毒。随后,卢某某和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先后来到**廉租房**栋**单元**楼卢某某家里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
2,2019年9月25日下午,刘某某转了230元钱给卢某某购买冰毒。随后,卢某某和刘某某两人在**廉租房**栋**单元**楼卢某某家里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谭某某、阳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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