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街道**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期**栋**房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高中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座**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钱某某结识做金融投资理财的香港人李某某,二人明知李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卢某某仍与李某某商议,为其提供第三支付账户进行转账,并从中收取佣金。卢某某同时承诺给予刘某某和钱某某部分好处费。自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卢某某为李某某等人提供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账户流入大量违法资金。卢某某按照李某某等人安排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刘某某按照卢某某安排,使用汤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卡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转至指定账户。卢某某非法获利57万元,刘某某非法获利82万元,钱某某非法获利54055元。经查:阜南县人张某某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在网上进行投资理财被诈骗八百余万元,其中二百余万元资金流入卢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之后卢某某、刘某某按照李某某等人安排,将部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钱某某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德兴市**街道**巷**号;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号;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安庆市**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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