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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伊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建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2月2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卢某某、伊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简建东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同月25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向俞某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右侧一厂房并组建**鞋厂,并聘请被告人伊某某担任厂长。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伊某某在该厂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运动鞋牟利。2018年年底,被告人卢某某、伊某某生产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38双。2018年12月,同案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下单给**鞋厂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4000双,被告人简建东从莆田安福小区旁职教中心附近购买约13000双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鞋底后以每双鞋底11.8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卢某某,涉案鞋底共计价值人民币145470.4元。被告人卢某某、简建东利用上述鞋底制作生产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92双。经鉴定,上述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无法鉴定出侵权价值。

2019年1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在上述厂房查获生产假鞋流水线1条,并扣押3374个假冒“耐克”品牌鞋底、92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38双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21098个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底。经鉴定,被查获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34162元。

2019年1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右侧厂房抓获被告人伊某某;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简建东到莆田市公安局经侦四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经侦四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某某、伊某某、简建东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侵权“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伊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1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建东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547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建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少雄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简建东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伊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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