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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严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湟中**公司海晏分公司**分店,个体。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湟中**公司海晏分公司,个体。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在海晏县三角城镇印象海晏工地电影院二楼平台盗窃气泵、切割机各一台。后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妻子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用车将赃物拉回了湟中县**镇**村**号家中。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8年12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在海晏县三角城镇印象海晏工地一宿舍内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洗车泵一台、手推式水泵一台、旧电缆线一卷、钻孔机一部、消防水带八卷。后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妻子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用车将赃物拉回了湟中县**镇**村**号家中,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两名被告人盗窃所得赃物价值共计6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989元,数额较大,两名被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告人严某某为共同故意犯罪。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案发后取得一名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和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鹏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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