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补余某某在宁蒗县**乡**村委**村居民刘某家办丧事处因发生口角而互殴,卢某用火钳打伤补余某某,致其头部与肩部锁骨受伤。经宁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补余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永成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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