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陕E50***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大街十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检验: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