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卢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未悬挂车牌号的“五征”牌三轮汽车(皖******),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告人卢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2019年10月8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照片、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其他材料:查获经过、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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