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卢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XX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X、黄XX、卢X、卢XX、卢XX、黄XX、杨XX、苏X、李X、林XX、黄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2时许,因土地权属问题(XXXX7亩土地),XXX杨XX等人发现XXX群众在争议地上种植花卉,便将该情况告知街上的其他群众,XXXX群众对XXX群众在争议地私自动工的做法非常不满,于是XXXXX群众自发携带木棍、锄头、钢钎、铁铲、镰刀等工具到争议地找XXXX的群众理论。到争议地后,被告人卢X、黄XX、卢XX等人和XXX屯的黄XX、黄XX、黄XX等人就争议地的问题相互争吵,被告人黄XX手持镰刀威胁黄XX,黄XX首先拉住黄XX,对其进行谩骂,黄XX先打了黄诚平一拳,随即被告人黄XX、苏X、黄XX,卢XX、黄XX、韦XX殴打黄XX,打架发生后,XX屯的黄XX见到卢XX背对自己,就趁其不备,用木棍打中卢XX头部,随后后退。被告人卢X等人见到黄XX等人还手后,就反击,但是没有打中人。被告人黄XX见到卢X手拿木棍站边上,就从后面用木棍打中卢飞头部,卢X随即受伤倒地。此时,XX屯的黄XX见到卢X倒在地上,就用拳头打了卢X两拳。黄XX殴打卢X期间,XXXX的韦XX用木棍打中黄XX后背,黄XX被打后就迅速跑开,韦XX又和其他人一起围打之前站在旁边的标竹屯的黄XX,黄XX被打后,奋力挣脱出来跑离开现场。同时,XX屯的黄XX也被被告人卢XX拉扯,双方在互相拉扯的过程中,卢XX从身上拿出一把尖刀要刺黄XX,后黄XX奋力挣脱逃离,XX屯的黄X被被告人卢XX持木棍打中,黄X被打中后倒地,被告人李X、杨XX等人围殴黄X,X屯的黄XX见到黄X倒地后,就上前挥舞钢管想保护黄X,但是被XXXX的人打翻在地,只能自己跑离现场,黄X倒地期间,卢XX持钢管从后面击打黄X的后背。随后,再次聚集的被告人卢X、李X、杨XX、林XX,卢X、林XX等人又与站在田坎上的XX屯群众黄XX、黄XX、黄XX、黄XX相互打斗,黄XX等人打斗后立即后退跑向身后的小土坡,被告人卢X、苏X、卢XX、杨XX,卢X、卢XX、卢XX、黄XX等人也追上去,原站在土坡上XX屯群众就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追来的卢X等人,在此过程中,XX屯的黄XX被被告人卢XX、卢X用木棍打中。随后,被告人卢XX,卢XX等人用脚、木棍故意毁坏花卉园内的三角梅花盆共计240盆。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黄XX、苏X、卢XX、卢X、黄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黄XX、卢X、卢XX、卢XX、黄XX、杨XX、苏X、李X、林XX、黄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卢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被告人卢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被告人卢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被告人卢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被告人杨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被告人苏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被告人李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被告人林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被告人黄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
2.案卷材料5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5.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