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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卢*,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0812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汉族,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汉族,高中毕业,龙岩市**集团有限公司党群部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陈*、蒋*、彭*、李*、陈*、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卢*、陈*二人合伙先后招募被告人李*、蒋*、彭*等人在阿联酋国迪拜一公寓房内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设置赌局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中国公民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9月又转移到老挝国万象市一公寓房继续从事网络赌博。

因开设赌场获取的赌资需进行转移、支付结算、套现等,被告人卢*让被告人刘*用其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将网络赌博的资金和非法所得进行转账,被告人刘*明知卢*等人在境外组织网络赌博的情况下,在国内按照卢*的指示对该账户的入账资金通过手机银行多次向不同银行账户进行转账,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9日该银行卡账户累计转账1915995元。被告人卢*在境外被抓捕后,被告人刘*仍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卢*逃避打击。经查明,被告人卢*、陈*等人通过组织网络赌博共计非法获利1936967元。

被告人陈*明知被告人卢*在境外开设赌场,仍为其购买户名为王*和彭*的银行卡用于开设赌场使用,对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在被告人卢*被查获后,被告人陈*伙同被告人刘*将王*和彭*名下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取现转移18000余元,并隐匿、销毁卖卡人的联系方式等证据。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主动到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陈*、蒋*、彭*、李*、陈*、刘*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等七人均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陈*、蒋*、彭*、李*、陈*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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