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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阿油提祖等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阿油体祖,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4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郝净,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阿油体祖、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中旬,陈某甲(另案处理)受雇于他人在缅甸勐波,负责运营“**理财通”等网络赌博诈骗平台的一个分盘,先后招募沈某某(盖盖)、蒋某甲(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诈骗活动。该团伙实施层级管理,分工负责,成员在交友网站无色国内被害人,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虚构身份通过谈感情交友获取信任后,以投资赚钱为名向被害人推荐上述诈骗平台进行充值押注,其间以升级、缴纳税费等名目诱骗被害人陆续向该平台关联账户充值,通过操控中奖结果及阻止提现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各成员按照被害人损失钱款的一定比例提成获利。

经查,沈某某系陈某甲分盘下的小盘盘主,该盘下设若干小组,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系小组成员。现已查明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参与其间,该盘利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殷某某、曹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7万元以上(以下币种同)。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阿油提祖参与其间,该盘利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等人共计116万元以上。2019年2月中旬至2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参与其间经手利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殷某某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付款记录截图、交易记录、轨迹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殷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及陈某甲、贺某某、邱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母某某、谢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汤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毛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油提祖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阿油提祖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阿油提祖、毛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电话:1820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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