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卢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81011051X,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3月5日,被告人卢某与朱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相互邀约后,由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微型面包车载朱某某、卢某到蒙某市鸣鹫街盗窃手机。当日l0时许,朱某某与卢某某、卢某先后在蒙某市鸣鹫镇农村信用社旁、蒙某市鸣鹫镇农贸市场外将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各自随身携带在外衣包内的一部玫瑰金OPPO牌A73型手机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手机价值l200元;马某某被盗手机价值ll00元。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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