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卢朝晖,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1993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9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朝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卢朝晖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42号陶源酒家门口,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民警缴获其贩卖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毒资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称量、检验,卢朝晖贩卖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净重4.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物证;
2、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朝晖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朝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朝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朝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卢朝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卢朝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卢朝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卢朝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朝晖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缴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共净重4.99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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