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高佬恒”,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723195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村**栋**房,住址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区**巷**号,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园**幢**座**号。2019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6******,汉族,初中,无业,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畔**幢**房。2019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2019年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87********,汉族,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路**巷**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庭**栋**。2019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住址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街**号。2019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育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以何家谋、陈志勇、陈超华、张松林、梁晓茹、梁圣皖、吴海荣、郑伟业、张金莲、何育壮、刘爵成、岑桥灼、黎宝平、龚醒增、余宏亮、何健均、龚国锋、梁超千、刘兴权、刘玩霞、郑静儒、吴高明、岑艺富、郑德峰、岑健庭、伍浩凡、吴均锋、黄伟杰、潘惠良、刘茂铭、颜某某、赖国伟、赖锦宣、赖梁宣、郑晓扬、吴明燕、黎某甲、许某某、黎某丙、陈某某、吴某乙、闵某某、黎某乙、刘某某、麦某某、吴某丙、李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梁某甲、吴健气、蔡某某、卢某某、邝某某、吴某甲、黄宝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以吴大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和28日本院决定拆分、合并上述案件审查。经分案后,本案被告人有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吴某甲、梁某甲、陈某某、黎某丙、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共13人,其他被告人均另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7年,何家谋领导、组织的犯罪集团先后在恩平市大槐镇、横陂镇和恩城地区等地,以“板九”、“四个”、“百家乐”等形式开设赌局,招揽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经核查,通过参赌、抽水和放高利贷合共获取非法利益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各赌局的开设情况、各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及获利情况如下:
1.“板九”赌局
2007年至2009年,何家谋纠集陈超华、陈志勇、梁圣皖、岑桥灼、刘爵成、刘玩霞等人,先后在本市**镇、**镇、**地区等地开设“板九”赌局。2010年2月因“**酒吧”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陈志勇、梁圣皖、岑桥灼、刘爵成、何健均、刘玩霞等人被判刑。2012年12月何家谋投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逃和缓刑考验期间何家谋继续组织开设赌场,先于2011年在恩平市恩城**路**桥头红绿灯旁何家谋祖屋开设“板九”赌局;又于2012年至2015年5月4日与郑雨田(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恩城“**”、**附近游戏机室两地轮流开设“板九”赌局,由陈超华、张松林和黄朝景、李海华(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2015年下半年,何家谋将“板九”赌局转移到其兄弟何育壮**区**号住宅开设,直至2016年1月停止。“板九”赌局获利400多万元。
2.“四个”赌局
2012年至2014年,何家谋、何某某(2015年3月死亡)在恩平市恩城**由何某某负责管理。2014年至2016年7月,何某某先后将“四个”赌局搬到**区**号住宅、**区**号住宅、恩城**厂附近黄某某(另案处理)住宅和恩城**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期间由何某某、梁晓茹负责管理(何某某患病期间由龚醒增协助管理)。2017年春节期间,何家谋再次在恩城米仓**村黄宝珍的宅基地开设“四个”赌局。“四个”赌局获利1400多万元。
3.“百家乐”赌局
2014年年中至2016年7月,何家谋先后组织在恩平市恩城**区**号住宅、**区**号住宅、恩城**厂附近黄某某住宅和恩城**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局,由陈志勇负责管理。“百家乐”赌局获利370多万元。
2014年年初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卢某某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2016年5月至7月,其又在“百家乐”赌局占有股份,共获利150多万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某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共获利28万多元。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中,被告人龚某某在“百家乐”赌局放高利贷,共获利6.1万多元。
2015年年底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黎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共获利3.5万多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闵某某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共获利6.5万多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黎某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抽水工作,共获利6.8万多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共获利3万多元。2019年11月8日,吴某甲退出非法所得3万元。
2011年、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某甲分别在“板九”和“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和放高利贷,共获利3000多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兑换赌资工作,共获利2.1万多元。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黎某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望风工作,共获利1300多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板九”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共获利4000多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板九”赌局负责发牌工作,共获利9000多元。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9000元。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吴某乙在“板九”赌局负责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共获利6000多元。2019年11月22日,吴某乙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
本案另案处理的何家谋、陈志勇等43名被告人均在上述赌局分别负责管理、兑换赌资、抽水、望风、放高利贷等工作或占有股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乙、伍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何家谋、陈志勇、陈超华等43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吴某甲、梁某甲、陈某某、黎某丙、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和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吴某甲、梁某甲、陈某某、黎某丙、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吴某甲、梁某甲、陈某某、黎某丙、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在何家谋为首的犯罪集团中参与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黎某乙、吴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黎某甲、闵某某、梁某甲、吴某甲、黎某丙、陈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梁某甲、黎某丙、陈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龚某某、黎某甲、闵某某、黎某乙、吴某甲、梁某甲、陈某某、黎某丙、许某某、刘某某、吴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高宴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丙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黎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被告人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庭**栋**。
3.案卷材料和证据362册、光盘338张(均已于2019年11月29日随主案移送恩平市人民法院)。
4.本案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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