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39号
被告人卢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单元**号,无业。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日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0日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7日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5日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卢某窜至重庆市南岸区**大学**操场,在操场看台坎处趁人不备盗窃在此跑步的马某某放在看台上的背包(背包内有惠普笔记本电脑、IPAD和荣耀9X手机各一部),以及在此跑步的白某某放在看台上背包(翻动背包,背包未带走)内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并于2020年11月19日早上分别在南岸区南坪西计大厦二手手机店和南坪消防支队附近游摊销赃,共计获得赃款3100元人民币,供其娱乐挥霍。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卢某所盗物品价值共计4900元(惠普笔记本1850元、ipad平板1250元、荣耀V20手机900元、荣耀9X手机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卢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马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讯问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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