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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且、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12号

被告人卢某且,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且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5日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卢某且购买毒品。2019年2月18日,李某某从陕西省西安市乘坐飞机到达四川省成都市后,乘车前往卢某且入住的成都市成华区**酒店413房间,李某某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1.44万元的棕色挎包交予卢某且后,卢某且交予其一块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卢某且准备离开酒店时被会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随后在413 房间的卫生间内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民警在413房间查获毒品疑似物1 块,现金人民币11.44 万元;从李某某身上查获零包毒品疑似物2 个。经称量,查获的1 块毒品疑似物净重350. 86克,2 个零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 35克和0.24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三份检材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1.57%、42.78%和42.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搜查、称量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且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2.案卷叁卷和视听光盘24张,起诉书13份。

3.现金人民币11.4809万元现保管于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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